内容简介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在内所有刑事立法文件、1997年3月14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的一切有效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而且包含大量此前的可参照执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必须要交代的是,《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没有设立新的罪刑条款,仅为提示性规定,故《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对此只收录部分内容。此外,有些司法解释,如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已经被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明文废止,故《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没有收录。
前言/序言
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该《决定》共废止了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20多个原本有效的刑事司法解释(含解释性文件)。本次修订除全面反映相关司法解释的废止情况外,还增补了本书第9版以来到2013年7月20日之前的所有刑事司法解释。为控制修订后的篇幅,本书删除了第2-9版的前言。
1997年,有位女硕士向时在中南政法学院任教的张明楷教授请教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张明楷教授答日“把刑法典看上一百遍”。闻之此事,编者感觉不可思议,刑法典有什么好阅读的呢?遥想编者做学生之时,几乎没有(刑法)老师要求学生上课时必须携带(刑)法典。在课堂上,老师以自己心目中的法律为前提界定基本概念,讲述应有特征,阐释制度由来,分析实务案例,乃至痛批现行法律,大谈立法完善。学生密密麻麻记下笔记,以为老师讲的就是实定法本身。编者大二到大三学习刑法一整年,都不曾翻阅过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学主要是(刑事)立法学而不是(刑法)解释学的背景之下,包括编者在内,很少有人能够真正领悟阅读(刑)法典的重要性。
编者很快发现,不重视刑法规定,或者说不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学习、研究刑法将会产生很多偏差,会导致很多想当然的结论。例如,有人主张,“保护伞”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必备要件。再如,有人认为,既然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贿赂,性贿赂也是贿赂,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性贿赂的,应当构成受贿罪。又如,有人认为,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属于破坏选举行为,所以应当构成破坏选举罪。这些观点或许在刑事立法学上有其意义,但是,只要翻阅刑法典相关规定,立刻就会发现这些观点不能成立,或者说,所讨论的这些问题根本就是解释学上的伪问题。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刑法第294条有着明确的描述,“保护伞”不是成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定必备要件。刑法典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具体犯罪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贿赂”,单纯的性贿赂不属于“财物”的范畴,故单纯的性贿赂不符合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村委会选举不属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故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不能构成破坏选举罪。上述观点都是不查阅刑法规定、随便拍脑袋的恶果。
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无视刑法典规定、想当然进行刑法学研究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例如,有人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到底是何含义,有人在研究商业贿赂罪的犯罪构成。然而,就解释学而言,研究这些问题毫无意义。利用“影响力”不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要件,因为查阅刑法第388条之一,立法机关并未使用“影响力”的文言,“影响力”是司法机关归纳刑法第388条之一的罪名所采用的术语。只要将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研究透彻了,什么是“影响力”的问题也就不言自明了。离开刑法规定,对罪名中的某一术语展开研究,不但无助于揭示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而且有可能导致问题复杂化。同样,我国刑法典中并不存在“商业贿赂罪”这样一个罪名,而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具体犯罪,或者说商业贿赂罪仅是司法机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8个罪名的类罪归纳而已。就刑法解释学而言,研究刑法典中并不存在的类罪名的犯罪构成,是一种才智、精力的浪费。
在法治社会,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是而且只能是刑法典的规定。为了不断提醒学生阅读刑法典的重要性,同时,司法解释日益庞杂,为了在学术上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与主导地位(参见第一版前言),2003年,编者决定编写《刑法一本通》。缺乏法律解释能力的法科学生,未来难以成为高素质的司法人员。要求学生重视解释对象(法律规定)是什么,告知学生问题所在,然后向学生展示解释技巧与解释结论,这样才有可能培养出具有一流解释能力的学生。在此意义上,编者希望,无论是刑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应以法条为中心进行课堂教学。这一希望是编者不遗余力编写本书的动力所在。本书已经出版10版,在此交代编写本书的动因,以示纪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 …… · · · · ·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