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目录
序言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诈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n9一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第一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第一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第一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 三 财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第一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译后记 · · · · · · (收起)